一、锻件成品的检查试验和验收由制造单位的技术检验部门执行。
1.锻件除全部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外,还要根据它所属的试验级别规定的试验项目,和合同上指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用户可以进行复检。
2.在验收过程中,用户可以派人员进行验收核定,制造单位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但用户验收人员不得妨碍制造单位生产和检验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当制造单位缺乏试验条件时,它有责任委托适当的单位进行试验。如果由用户进行试验,必要时,制造单位可以进行复验。
三、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按前述的规定执行。
四、力学性能试验按国家标准进行。
1.拉伸试验按GB/T228-1987《金属拉伸试验法》执行。
2.冲击试验按GB/T229-19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执行。
3.硬度试验按GB/T231-1984《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执行。
五、取样位置、取样数量和试样制备。
1.锻件上试件的留放位置应按图样的要求确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单位确定,但必须保证能代表锻件的力学性能。用户要求留放复验试件时,其试件的留放位置按协议进行。
锻件上不留试件时,可以破坏锻件取样,这时制造单位应增加供试验用的锻件数量。其它特殊情况,由制造单位与用户具体协定。
2.试样的切取方向按图样的要求确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单位自行选择(纵向、横向或切向)。
3. 试样的切取位置:
a.圆形实心锻件在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切取。
b.矩形实心锻件在六分之一对角线处切取。
c.空心锻件在二分之一壁厚处切取。
d.当锻造加工锻件的直径大于轴向长度时,两组试样可以在锻件的一头分开180°或周边上切取。
e.一头空心一头实心的锻件,试样应从空心端切取。
4. 取样数量:由每个试件中切取拉力试样1个,冲击试样2个。
5. 切取后的试样不得作任何影响力学性能的热处理。
六、重复试验。
1.当力学性能试验的结果有一项或几项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数值时,可用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一次试验。若其中的仍有一项低于要求时,则该批锻件为不合格。
2. 当试样因加工不良或有与材质无关的缺陷而使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中的规定时,因为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与锻件本身没有关系,可以直接取用原来数量的试样再进行一次试验。
3. 当确认试验结果不合格是由热处理不恰当造成的时,可以将锻件连同毛坯一起重新热处理后再取样试验,但重复热处理的次数最多为2次,重新试验的试样个数与第一次一样。
七、如果锻件拉力试验用的试样断面上有裂纹、非金属夹杂物和其它缺陷时,锻件应补作低倍检查和超声波探伤检验。
八、白点检查可在专门切下的试片或锻件本体上,用能保证检查可靠的任一方法进行。必要时,进行断口检查。
九、如果用户要求进行无损检验,则应在订货时作为协商项目。
十、其它试验项目:除上述试验项目外,如果用户要求进行下列项目试验,应在订货时与制造单位协商,任何这样的协议都应包括试验程序的细节。